普兰县交通运输局简介
- 索引号:pnjtk/2019-00001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普兰县交通局
- 名 称:普兰县交通运输局简介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19-04-16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藏党办发〔2015〕37号)、《中共普兰县委员会 普兰县人民政府关于<普兰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普党发〔2016〕4号)、《西藏阿里地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阿里地区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阿机编办发〔2017〕8号)精神,设立普兰县交通运输局,正科级建制,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指导城市客运职责。
(三)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水上运输安全职责。
(四)加强公路沿线开发区、各种建设设施规范设置监管职责。
(五)加强综合规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应急管理职责,完善运行机制。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牧区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七)加强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逐步形成便捷、顺畅、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路等行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办法;参与拟定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机制改革。
(二)承担涉及全县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三)协调落实全县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公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协调水路运输及城市客运有关工作。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
(四)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地区交通运输局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六)承担全县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全县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维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做好全地区水路建设工程质量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承担公路运输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落实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负责协调垂直管理的民航、邮政运输涉及地方的相关工作。
(十)负责协调自治区交通厅垂直管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涉及地方的相关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农牧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一般项目建设;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和抢险保通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安排和实施;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巡查,依法查处车辆超载超限和侵害路产路权的案件,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完好、畅通。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暂无内设机构。
四、所属事业单位
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道路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负责辖区道路运输安全督查;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指导和督查工作;负责辖区道路运输的政策研究、标准制定、业务指导、行业管理、监督考核、运力调控等工作;负责辖区道路运输宏观管理,指导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城市公交、出租汽车;负责农村客运车辆和线路总量控制,并按年度上报上级运管部门批准后执行;负责辖区道路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辖区道路客货运场站建设,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阿里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道路运输管理的信息网络建设和衔接工作;承担辖区运管制式服装、执法装备和行业相关单、证、牌等票据采购管理工作,负责辖区道路运输量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普兰县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其他事项
(一)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建立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县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县交通运输局与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城市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交通的运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三)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事宜。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渔船安全监管由农牧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舰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乡镇非运输船舶由县、乡政府参照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责任。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牧部门负责;城市园林水域安全监管由建设部门负责;未经交通(海事)部门认定的江、河、湖泊、封闭的小型水库及人工开挖修建的河、湖水域安全监管由县、乡政府确定。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各县、乡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牧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舰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舰艇的安全监管;交通(海事)部门要适时建立健全船舶建造质量监管法规、标准及相关制度,并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加强对船舶建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船舶建造市场。
六、附则
(一)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对县交通运输局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