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责清单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

  • 索引号:pnx/2021-00058
  • 发文字号:
  • 发文机构:普兰县人民政府
  • 名 称: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
  • 公文时效:
  • 发布日期:2021-04-26
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普兰县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

职权
类型
职权
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问责依据 责任
主体
承办机构 服务电话 法定
期限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
许可
7PLXSFJXK-01 法律援助申请审查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其责任用不同方式送达,并予以公告。
5.事后监督责任:对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实施监督。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因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审核程序和条件的;
5.在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第七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2 行政 处罚 7PLXSFJCF-01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罚的; 2.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违法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干预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行使律师职能行为的。 5.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违法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干预律师依法执业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5 行政
处罚
7PLXSFJCF-04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二十九条: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6 行政
处罚
7PLXSFJCF-05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8 行政 处罚 7PLXSFJCF-07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律师,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 《 调查笔录 》 ,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 2 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给予停止执业、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处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管理责任:填写《结案报告》、立卷归档;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因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7年2月13日司法部令第51号)第三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二)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三)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四)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五)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9 行政 处罚 7PLXSFJCF-08 对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法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1.立案责任:对违法行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处罚的;
2.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对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违法的:
3.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干预律师事务所依法独立行使律师职能行为的。
5.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律师执业、律师执业证书管理、对律师执业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违法的:
6.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7.干预律师依法执业行为。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社区矫正是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1 行政
强制
7PLXSFJCF-01 对律师事务所因其他情形终止、律师事务所拒不公告的代履行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 2018律师事务所管理规定(2018最新)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1.调查阶段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和财物清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决定阶段责任:作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应告知采取行政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3.催告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4.解除阶段责任:对符合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情形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决定;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允许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
2.办案中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的;
3.严重违反处罚程序,导致处罚错误的;
4.办案中收取当事人财物的;
5.故意包庇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
6.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六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2 行政
强制
7PLXSFJCF-02 强制隔离戒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79号)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597号)第二十七条: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司法部令第127号2013年4月3日)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对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三个月至六个月后,或者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执行方案送交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依法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1.受理责任: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收戒毒人员。
2.核对责任:核对戒毒人员身份,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健康状况检查表。
3.复查责任: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予接收。
4.监管责任:对接收的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依法处理违禁品。
5.归档责任:填写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入所登记表,查收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相关材料。
6.通知责任:戒毒人员入所后,书面通知其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戒毒人员入所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 2.对应当实施行政强制而未组织行政强制的; 3.对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5.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强制隔离戒毒工作中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包庇、纵容毒品违法犯罪人员的;(二)对戒毒人员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三)挪用、截留、可口进度经费的;(四)擅自处分查获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行政法规】《戒毒条例》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4月3日司法部令第127号)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其他人员为戒毒人员传递毒品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3 行政
检查
7PLXSFJJC-01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规定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向区司法厅提出处置意见。
3.移送责任:对违法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及时移送相关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监督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监督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拒绝履行监督职责,或未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移送违法的; 3.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监督检查,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到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4 行政 检查 7PLXSFJJC-02 对公证机构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39号2015年修订版)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可以委托公证协会对公证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接受委托的公证协会应当查明事实、核实证据,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建议。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事后监管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转送“两建”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查实证据即责令停止或责令停止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律师事务所职责,或未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违法情况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未对违法情形进行检查,知识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2006年3月1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对公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年度考核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6 行政
奖励
7PLXSFJJL-0-1 对司法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6-1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九条: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事前责任:按照法律援助条例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6-4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3日主席令34号)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5号,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5号,1991年7月12日实施)第七条:奖励的审批权限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第九条:奖励工作具体事项,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工作部门商政工(人事)部门办理。”第十条:“表彰奖励集体和个人,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每一年或两年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每两年一次,司法部每四年一次。对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可随时表彰奖励。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调解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应追授奖励。
1.事前责任:按照人民调解法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6-5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4月3日司法部令127号)第四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加强同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来所开展帮教等形式,做好戒毒人员的教育工作。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志愿人员以及戒毒成功人员协助开展教育工作。对协助教育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1.事前责任: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评选表彰奖励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规定方案条件的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受理情况。
3.评审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公示。
4.表彰责任:授予荣誉称号。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进行审核的;
2.未按规定对奖励情况进行公示的;
3.向获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在奖励过程中,有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等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工作规定》(2013年4月3日司法部令127号)第三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致使毒品等违禁品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所,违反规定允许戒毒人员携带、使用或者为其传递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7 行政
给付
7PLXSFJJF-01 提供法律援助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身份证、申请人有代理权的证明、相关地方民政部门出具的经济状况的证明、与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法援中心审核材料,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予提供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告知向所在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
5.事后监督责任:案卷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侵犯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18 其他 类 7PLXSFJQT-01 对申请人不服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决定的异议审查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法援中心审核材料,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予提供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告知向所在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异议。
5.事后监督责任:案卷材料存档,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2.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负责业务经办和审核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5.侵犯提供法律援助方面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25 其他
7PLXSFJQT-08 对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的备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76号)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由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地方律师协会章程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相抵触。
1.事前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执行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或不应当备案而备案的;
2.有其他不依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备案过程中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
5.在本地方律师协会地方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的章程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76号)第五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26 其他
7PLXSFJQT-09 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1.事前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对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备案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对律师事务所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应当备案而不予备案或不应当备案而备案的;
2.有其他不依职责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过程中以权谋私,渎职失职的;
5.在对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25号修正)第六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和实施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普兰县司法局 普兰县司法局 0897-2602286 无明确规定
27 行政检查 17PLXSFJJC-04 行政复议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对其行政复议机构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1.检查责任:根据行政机关提出的复议事项,对事件发生单位的情况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移送责任:对符合行政复议,及时移送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行政复议监督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令第499号)第六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普兰县司法局 法制办 0897—2602286 60个工作日
28 行政检查 7PLXSFJJC-05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3.移送责任:对违法发布的监测信息,及时移送同级政府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责令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致使当事人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兰县司法局 法制办 0897—2602286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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